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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办法

   一、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及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

   三、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四、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和要求: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成绩优良(“优良”的具体标准,由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校实际加以规定);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五、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应在70分以上。

   六、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1.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它外国语。
      2.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由各学校统一组织,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80分。自学考试本科生按照自学考试规定的三门专业课,一次通过,且成绩达到70分,可不需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专业课考试。
      3.学位管理:统一由教务处组织管理,并向省学位委员会申报。

   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 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3.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4.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四点(三小点)者;
      5.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6.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办法地六点(三小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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